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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01********00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路**号,**省**建筑公司职工,现住**省**建筑公司**院**楼**单元**楼**户。2012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汽车,沿渭南城区滨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大街十字南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驾驶证、行驶证信息;(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5)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白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红卫

                             检察官助理:魏莉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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