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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5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场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住海南省儋州市**农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CTZ***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儋州市**农场**幼儿园门前路段时,适遇周某某将无号牌平板车停在道路右侧,因白某某醉酒驾驶未看清道路,导致二轮摩托车前部与无号牌平板车后部左侧碰撞,造成白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某被送到海南省西部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白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琼CT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无号牌平板车后部左侧发生过碰撞。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琼CT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均处于有效状态,灯光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无号牌平板车后面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后部防撞装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235mg/100ml。

2020年7月6日14时许,儋州市公安民警电话传唤白某某到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信息详情、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白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白某某住院病例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5.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莘     

书记员:端木婉霖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894****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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