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021985********,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保定市竞秀区仁和路**号**号楼**单元**号。2013年8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京Q*****轿车,沿朝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隆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白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李建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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