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昂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71995********,藏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昂某某**乡**村,现住昂某某**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昂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昂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藏A******小型普通客车,从昂某某亚模乡皮西村项目部出发前往该乡皮西村时车辆驶出路基侧翻在路边,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饮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达到了184.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昂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巴次仁
检察官助理:德吉卓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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