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镇工业园**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夏利牌轿车,沿寿光侯镇岔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岔盐路与丰东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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