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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白炳朝白某某,男,1956年3月18日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5603181610370502195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公司老年服务管理中心井下服务部中国**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井下**公司老年服务管理中心井下服务部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2号锦霞北区43号楼2单元401室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北苑小区3号楼2单元101室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炳朝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白炳朝白某某饮酒后驾驶鲁E9399D鲁******号牌小型轿车,沿东营市垦利区明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垦利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西侧时,撞至土堆上,车辆损坏,无人受伤。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白炳朝白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从白炳朝白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炳朝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炳朝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炳朝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炳朝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炳朝白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金泉

检察官助理:张梦杰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炳朝白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北苑小区3号楼2单元101室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附加证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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