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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盐池县******号,现住:盐池县**镇**小区**室,无业。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宁C****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防秋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盐林路环岛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环岛基石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盐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白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3.2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盐池县公安局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关某某、范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使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有坦白情节,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和萍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盐池县**镇**小区**室,联系电话:1819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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