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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21线从泸州往纳某某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纳某某G321线1845km+200m(欢乐派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致车辆及道路中央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

案发后白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查询,白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事故发生后白某某赔偿了道路安全设施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5490元;经认定,白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取保候审执行回执;到案经过、抓获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单;前科查询单;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理化检验鉴定;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偿付护栏收条;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供诉;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白某某无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白某某案发后全额赔偿了道路安全设施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白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衡果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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