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BB****的小型面包车由宏仁往梓潼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梓潼县文昌镇三桥347国道2461公里加50米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梓潼县文昌镇中心医院的救护车(川B5****)后门相撞,致使救护车追尾同向停放号牌为川B0****的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白某某和救护车内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梓潼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6.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莉莎
检察官助理 胡建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00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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