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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89********,蒙古族,大学本科,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号楼**单元** 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1日05时4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兴安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乌兰察布东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被告人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分析为:87.0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哲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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