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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县,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3时00分至23时05分,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陕A****E号车沿周某某**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派出所附近,被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血醇检验,血醇浓度为12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龙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0;

2.案卷材料两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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