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5********,满族,高中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土城子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2019年11月12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白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0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信息;
2.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
3. 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单;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5. 工作纪实二份;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7.车辆照片。
(二)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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