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7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层**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白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H****1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洋桥海户西里17号楼楼下停车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对方报警。经检测,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4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卢某某、韩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录像、抽血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崇龙
书 记 员苏梦然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