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84********,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红河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某市横一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滇南中心医院一号住院部门口路段处时,其车辆右前侧与阮某某驾驶临时停在道路上的云******号小型轿车右后侧相撞,造成白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白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8.66mg/100ml。经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阮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阮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白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924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本页无正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