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云南***职工,甘肃省通渭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路***号**幢**室,暂住兰坪县**镇***村委会***。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营盘街驶往红旗村方向。当车行至兰营线K51+230米处时,与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白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经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同日接报案后,民警在兰坪县**镇***一院坝内将白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现场和交通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3.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卢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联系电话:1828889****。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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