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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1306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盘锦,香港身份证/驾驶证号码:M2******,港澳居民通行证号:H6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业务员,户籍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村**室。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文彪,是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白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白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0时46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5.60mg/100ml)驾驶粤SX9****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天鹅湖路路段时,没有靠右侧道路通行时与一辆由张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粤B5****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26日,东莞市交警支队常平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或者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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