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5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陕C*****号小轿车沿宝鸡市陈某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值为140mg/100ml,后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吹测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晓敏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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