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小区**号楼**单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某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某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境内,沿康某什查干呼舒街孟凡强肉店门前停车场处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后方头南尾北刘某某停放的蒙K*****号捷途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某驾车逃逸。经对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16.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后白某某已赔付刘某某的车辆维修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案件侦破报告、人口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唾液检测、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出警视频、现场视频、监控视频、抽血视频、讯问及询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志平

                              检察官助理陈美惠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04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速裁案件开示表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