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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4********,蒙古族,无文化,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6时23分,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鲁Q**号捷达牌小型汽车,行使至科右前旗**南门**超市门口五十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驾驶人强制措施记录查询单;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医院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一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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