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鄂F*****号牌的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七里河西路衡庄还建房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李某某撞到,后被查获。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樊城大队认定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白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2.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汉军
检察官助理:李雪君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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