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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9199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灰色申驰牌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赞皇县北清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0.36mg/100mL。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现场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证明及教育管理证明、清河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自愿接受十个工作日的教育管理,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乡**村;

2、公安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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