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第三堡乡,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0时45分,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怀安县柴沟堡镇振兴大街与东辰路口400米处执勤巡逻时,发现被告人白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冀G360**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此处经过。经查,白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怀安县仁济医院医生对白某某进行血液抽取,血样送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鹏
检察官助理:张莉莉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