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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住汨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湘L*****小轿车沿汨罗市白水镇湘慧线由东向西驶入金三角坪路段时,逆向驶入车道,与停在南侧路面袁某某的湘F*****小型轿车及胡某某的湘F*****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白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白某某打电话叫陈某甲来现场顶替其醉驾的事实。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白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白某某血液的乙醇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8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对袁某某、胡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抽血检查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避检查,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国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0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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