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路**小区**。2012年6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2时15分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0的白色本田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次区新晋世家小区附近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对白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23 mg/100ml。经榆次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白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78.2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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