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56********,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2 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无号牌“快龙”牌红色电动三轮车沿成洛大道从洛带综合市场方向往洪安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柏杨街成洛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白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 277.3mg/100ml。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白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白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06.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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