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许燕,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0时26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在未携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川Z*****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搭载王某甲、王某乙,从本市武某某簇马路二段一中餐馆出发,经簇马路二段、凉港路、锦华路、机场路、新光路进入二环路,当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临检挡获,后被带至成都市武某某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乙醇浓度136.6mg/100ml,未携带驾驶证,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梦
检察官助理 杨雪楠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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