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1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吴成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其妻子李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白某某便扬言要开车去撞李某甲娘家房子的大门。当日凌晨1时许,白某某酒后驾驶其云GV****号宝骏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建水县**镇***村***号李某甲二姐李某乙家大门口,即对李某乙家大门进行撞击,李某乙及其家人出门查看双方发生争吵并互殴,随后白某某又两次折回车上驾车撞击大门。事后李某丙和李某乙报警,被告人白某某被建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6.30mg/100ml;被损坏大门损失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五个月到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1884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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