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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49号 

被告人白某某(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职业:建筑工地散工,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某某基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2015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2016年6月15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00时50分,被告人白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白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01.00mg/100ml)驾驶粤S9****号小型轿车,行经东莞市**区**路**百货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粤S5****号小型轿车、桂A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涉案车辆,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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