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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村,无业。2012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2时29分许, 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在汇通路安宁街至汇通路使赵口现场查获车牌号为晋K****3的白色丰田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白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73.8mg/100m1。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白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21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刘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白某某现住榆次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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