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离石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乡**村**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晋A****Q号紫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桥东西匝道口附近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从送检白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解淼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联系电话:152341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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