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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花园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皖******小型轿车,在肥东县**镇肥东县**镇琪瑞贵宾楼酒店门前倒车时,碰撞到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皖******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9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当时血样酒精含量为2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4.现场照片;5.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14时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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