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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川J0****号二轮摩托车,在盐亭县富驿镇静安寺外路段与勾某某驾驶的川A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白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白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在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到盐亭县富驿镇卫生院抽取了白某某的血液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2020年2月4日,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二车受损,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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