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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白某某在朋友敬某某家中与敬某某等人用餐饮酒。餐后,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雪佛兰小型轿车从本市青羊区出发,途径二环路、二环高架路、神仙树高架路、三环路主道往天府新区兴隆街道行驶。9月5日0时许,白某某驾车行驶到天府新区梓州大道往东山大道一段转换的下穿隧道内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挡获。

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白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血液乙醇浓度、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590815****,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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