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1时50分,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蒙A*****号小型轿车,在和林县城关镇广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通路西桥红绿灯西15米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白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61.3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规定值。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至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云凤清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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