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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A*****的蓝色东风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和浩特市车管所南门口处时,被交警查获。后经法医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血液酒精含量分析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素文

检察官助理:胡美琴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件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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