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K7****)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口至万安东路东口段时遇到民警执勤,遂倒车逃避检查,后被民警驾车截停查获。当日1时20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白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8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白某某于同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瑶
代理检察员: 武勇彤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