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7********,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凌源市辖区***公里+900米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停放路边,被告人白某某下车查看情况时,被同方向董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车人:牛某某)追尾相撞,致董某某、牛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之交通事故。经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牛某某受伤致左肘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董某某受伤致左内踝多发挫裂伤,左踝关节半脱位,左内踝、腓骨下段多发粉碎性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14mg/100ml。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负次要责任,牛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办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常住人口详细、抓捕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陈述:董某某、牛某某陈述;3、被告人白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检察官助理:马志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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