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29231972********,高中文化,职业:个体(餐饮),住址:库车市****路****号****号(其他住址:库车市****路****号****号),现住库车市****路****号****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库车市****路****号****号。联系方式:********。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5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新****小轿车沿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院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1.5mg/100ml,经提取血液检测,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白某某表示亦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天鹏
检察官助理:赛买提阿西木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库车市****路****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卷,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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