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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76********,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某某,住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由绿某某公安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0时50分许,在绿某某城市路段**花园,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小型普通客车的被告人白某某被绿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交警在现场对被告人白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8mg/100ml,并将其带至绿某某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4.70mg/100ml,故案发时被告人白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并接受相应刑事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静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365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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