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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蒙锐饲料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区,住临河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1时41分许,白某某驾驶蒙L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五原街万景花卉市场附近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白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88mg/100ml;2020年08月14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88.31mg乙醇。2020年08月17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提出对血液乙醇含量重新鉴定,2020年08月21日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查询等 2.证人王某某、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荣洁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管辖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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