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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鹤北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63********,汉族,初中一年文化,**局**科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局**委**组**号,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局**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鹤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4日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白某某在位于黑龙江省萝北县**局**委**号的家中喝了约3两50度的白酒,当日16时50分许,其驾驶其所有的黑 H****2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前往鹤北林业局水暖科,车辆沿着鹤北林业局双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北林业局****号门前时,其发现前方约10米远处有一群牛,其躲闪不及撞到牛身上,造成车辆侧翻、其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8.9mg/100ml。经查,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白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其酒后驾驶的机动车多年未年检,已达到报废标准,牌照已作废。

经侦查,侦查机关对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口头传唤其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承诺书、交通事故证明书等;

2.证人:证人丁某甲、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佳龙飞[2019]毒司鉴字10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佳龙飞[2019]交司鉴字7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内酒精含量118.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白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照作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美玲

                      检察官助理:曹宝亮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鹤北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情况说明》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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