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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白学龙,男性,1970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011271413,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高大乡观音村民委员会阿坭坊13号附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7667141。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学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学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I2时30分许,被告人白学龙醉酒后驾驶一辆轮式专用机械车在通海县高大乡阿坭坊公共广场行驶时,其车头与由阿燕翔停放在阿坭坊公共广场入口的云GTJ175轻型仓棚式货车车头碰撞,造成云GTJI75轻型仓棚式货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驾驶人白学龙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勘查完现场后,于2020年7月27日15时12分在通海县高大乡卫生院医务人员协助下依法提取白学龙血样。2020年07月31日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对白学龙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白学龙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52mg/100ml ;白学龙驾驶的小型装载机,经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为轮式专用机械车,属于机动车,故被告人白学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白学龙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学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学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学龙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学龙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文

检察官助理:祁溪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学龙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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