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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道**村**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4月6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辽C****1号黑色桑塔纳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东外环路响堂交通岗东侧路段时,忽视行车安全,与李某甲驾驶的辽C****3号长安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后,至李某甲所驾驶的车辆前移,又与前方李某乙驾驶的辽C****3号北京现代小轿车相撞,造成了三车损坏,李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白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09mg/100ml。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无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保险单等;海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照片一组;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秋实

检察官助理:王晓晨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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