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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镇**村**号**,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镇**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辽A****Y号小型汽车行驶到金谷大厦东侧小路时撞到中心护栏,随后离开现场,并叫其朋友王某某到达现场顶替其处理报警及保险事宜。交警到达现场后经初步调查,王某某承认事故的驾驶人系被告人白某某,并拨打被告人白某某电话,被告人白某某于30分钟后返回肇事现场并承认了酒后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81.35mg/100ml。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白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闫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交通肇事车辆检测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白某某驾车照片;7.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谅解书及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晓丽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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