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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梧州市长洲区**路**桥方向行驶。白某某驾车行驶至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酒店门口对开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白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50.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敏萍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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