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单县**镇**楼**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成武县**镇**路**村路口处,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宋某某驾驶的京******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责任认定,被告人白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成武县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利昌
检察官助理成云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单县**镇**楼**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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