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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52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白某某向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活区物业中心提出辞职后,在本区长洲街道通过网络寻找、联系办假证的人员,向对方提供其本人的照片及编造的身份信息,要求对方为其伪造姓名为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1张(经鉴定,该张居民身份证属假证),并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伪造的身份证件。2020年5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将上述伪造的身份证、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及密码抵押给上述物业项目负责人贺某某,由贺某某向其先行垫付4月份工资现金人民币3670元,并承诺其4月份工资到账后由贺某某支配。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告知贺某某的情况下,将到账的4月份工资通过绑定的微信账户转走,并切断与贺某某的联系。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2.证人贺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5.扣押材料;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材料;8.视听资料;9.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等;10.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499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视听资料:归案、辨认、讯问、现场勘查等光碟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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