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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传播性病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80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5年3月17被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10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12日、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白某某经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确诊为***患者。2019年4月23日,在本市海淀区牡丹**酒店内,被告人白某某以同性间卖淫的方式向他人传播性病。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晓亮

代理检察员:  高润康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860058****;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李海壮,联系电话139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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