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白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被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0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开设赌博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曾因犯包庇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 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徐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介绍田某某至本市钟某某邹区镇爱派酒店1221房间,向廖某某卖淫1次。
2.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介绍王某某至本市钟某某北港聚久酒店(格林豪泰)8601房间,向陈某某卖淫1次。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卿某某、廖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白某某、证人卿某某、廖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和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5.钟某某北港聚久酒店(格林豪泰)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芳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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