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82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京EED370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紫荆山立交桥三层时,与护栏发生碰撞后又与徐某某驾驶的豫ATH998号车、张某某驾驶的豫AUE271号车、张某某驾驶的豫A5H97K号车、于某某驾驶的豫AM559G号车、王某某驾驶的豫AC2C31号车相撞,造成徐某某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京EED370号车上的乘客马某某、张某某、豫ATH998号车的乘客王某某一受伤,六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符合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负全部责任。现白某某已对被害徐怀家属及三名事故中受伤者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2、证人马某某等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110接警记录等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晓磊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助理检察员:杨某某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812979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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